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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试行)

2017-06-15 16:57

        为贯彻执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试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试行)。该补充规定对职工购、建**套(次)自住住房,和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构建的第二套(次)住房的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作出详细规定;且规定职工购、建的第三套(次)住房暂不列入可提取的情形;《补充规定》还对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并**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自住住房并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分期付清房款的等符合提取公积金情形的条件和手续都作了明确规定。《补充规定》的**,向职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通过严格审核提取材料,规范提取手续,有效防范公积金提取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进一步规范管理。

 

邮编543002 电话:07746023200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规科 黎婧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