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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

2017-05-25 18:13

  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

  1、 单位

  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统称。

  2、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是指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3、 缴存人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包括强制缴存的在职职工和自愿缴存的个人。

  4、 自愿缴存

  已办 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劳动关系档案托管在当地人事、劳动、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自愿缴存者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